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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應有關 稀.鰭 門市 職員一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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樓主
發表於 2014-5-17 23:42:41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本帖最後由 稀.鰭 於 2014-5-18 00:29 編輯


回應有關 稀.鰭 門市 職員一事

本店於2014年5月14日從歐先生(網名: Kxxxx1)來電中,得知有關現員工(呀康)與歐先生於2012年尾
之糾紛。

就公司之了解,歐先生述事件於2012年年尾被呀康騙取星龜(8-9cm)兩隻,   並出示和解協議書, 協議書內容因歐先生被黃xx(呀康)騙去兩隻印度星龜(8-9cm),雙方達成協議,願意在25-10-2013接受港幣$2500以作賠償。對話中歐先生表示希望我們沒有損失,我們亦哀心感謝歐先生之提點,並會考慮會否對本店之影響而作出變動。

亞康已向本公司承認有此一事,述因網上認識歐先生,在拿取歐先生的龜隻回家治療時,因不時離港,在龜隻死亡時給家人棄掉, 並對此事逃避責任,失去聯絡。在2013年10月在街遇到歐先生, 歐先生交給警方後, 最後雙方達成協議,及以港幣$2500以作賠償。

本店於2013年4月中在元朗又新街富佑閣16號地下開始營業,於2013年5月聘請了呀康,於2013年8月呀康因親戚關係北上工作,辭去本店之售貨員一職。在2014年3月本店招聘售貨員再次聘回,工作至今。

本店經慎重考慮後,此事基於呀康當時未聘用於本店、私人名義、已交由警方處理,在任職其間亦沒有不實情況發生、盡責工作。所以最後酙情處理,告誡呀康就此事引以為鑑,錯誤中成長。考慮於警方處理後雙方達成協議而完結,所以本店亦不再追究。在2014年5月17日,在論壇閱得有此關於稀鰭之貼文,特此以我們所知道的作出回應。

如對本公司或店舗員工有任何銷售問題或意見, 歡迎聯絡我們
電話:24712555
傳真:24719415
Exotic Creatures
Fish Faces Company Limited
2014-05-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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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asymodel + 2 功德無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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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發
發表於 2014-5-17 23:50:23 | 只看該作者
俾個機會人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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板凳
發表於 2014-5-17 23:59:27 | 只看該作者
好老闆難求,大家加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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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板
發表於 2014-5-18 00:20:33 | 只看該作者
本帖最後由 織田俊義 於 2014-5-18 00:22 編輯

比起75X阿XX個啲所謂"良心",依啲可謂係"真良心"。當然亦都希望該名前員工可以吸取今次教訓啦。
值得支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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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#
發表於 2014-5-18 00:33:34 | 只看該作者
本帖最後由 calebfung 於 2014-5-18 00:34 編輯

好老闆!人誰無過!事主雙方已達成協議,事主為何又要出帖再提起,比個機會人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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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把野你地唔知啫,還有大量故事,不過你地喜歡点都好啦!!  發表於 2014-5-18 09:41
相信歐先生担心仍有受害者或有更多既受害者, 所以出於好心提示  發表於 2014-5-18 00: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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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#
發表於 2014-5-18 00:36:02 | 只看該作者
本帖最後由 wel524 於 2014-5-18 00:36 編輯

老闆真係好人, 處理手法成熟, 希望阿康真心改過,
大家如有懷疑被騙, 亦可去一看廬山真面目, 順便幫襯, 老闆應該不會介意,
希望阿康亦不會逃避, 勇於面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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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#
發表於 2014-5-18 00:37:35 | 只看該作者
非常大方得體既處理,
值得表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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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2  發表於 2014-5-18 01:13
X2  發表於 2014-5-18 01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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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#
發表於 2014-5-18 01:08:31 | 只看該作者
誠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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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#
發表於 2014-5-18 01:46:27 | 只看該作者
如果佢真心改過,又真心喜愛爬蟲,都可以俾個機會佢嘅,我相信老闆嘅判斷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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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#
發表於 2014-5-18 09:05:08 | 只看該作者
希望個伙計知道自己有個好老細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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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#
發表於 2014-5-18 09:39:23 | 只看該作者
個伙計真係要好好反省吓,也要感恩圖報。比我實抄咗佢,呢個老細不但記往不究,而且還花時間幫佢向大眾解釋,真算唔話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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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#
發表於 2014-5-18 10:02:13 | 只看該作者
回復 稀.鰭 的帖子

小朋友做錯事有悔意,可接受!有大量中途發生經過及插曲你地唔知,對於一D人冇道歉,冇悔意!會否比機會你地自已諗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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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做人真的好有問題!事情解決左又重提!只係記得舊屎!你真是活在屎中!  發表於 2014-5-18 17:48
你當然吾駛同我解釋,你係都係要同老闆解釋啦, 緊張老闆有咩問題?? 顧客對一個好老闆當然要出手撐啦,都係吾想佢比人攪事抹黑  發表於 2014-5-18 11: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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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#
發表於 2014-5-18 10:30:33 | 只看該作者
回復 Keung88 的帖子

同意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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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#
發表於 2014-5-18 10:40:45 | 只看該作者
回復 Kaka01 的帖子

2013年8月辭職返大陸,10月就俾你撞番,其實都算好彩啦!!!至少賠咗償囉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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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#
發表於 2014-5-18 11:07:30 | 只看該作者
本帖最後由 阿麟 於 2014-5-18 11:12 編輯

回復 Kaka01 的帖子

你同伙計既私人恩怨,係應該你地私人解決,你係無去諗老闆感受就開晒成個店名,你有無諗過人地老闆會受影響呢?? 最後要老闆自己出來澄清,你都就手旁觀無去幫手解釋,你覺得你真係岩晒咩?
你係受害者,我係體諒理解的,但你都吾代表你就可以吾去諗其他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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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麟,下次去稀鰭會唔會有機會見到你,同你打聲招呼呀?  發表於 2014-6-4 19:14
確實唔應該再拉人地舖頭落水, 錯已注成, 經警方調解亦已獲得雙方接受賠償條件亦已完結, 放過人都係放過自己, 阿彌陀佛~  發表於 2014-5-18 12:57
你好似緊張個老闆!  發表於 2014-5-18 11:34
一早已通知老闆了,也不用向你解釋!  發表於 2014-5-18 11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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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#
發表於 2014-5-18 17:18:38 | 只看該作者
support !!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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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#
發表於 2014-5-18 17:34:23 | 只看該作者
提示: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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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#
發表於 2014-5-18 18:28:51 | 只看該作者
肯做野冇攞綜緩,肯賣龜又冇偷龜,咁後生應該有頭髮,應該比個機會佢,如果四十令歲以上就應X柒佢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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師兄好像影射某個人。  發表於 2014-6-4 19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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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#
發表於 2014-5-18 19:44:52 | 只看該作者
回復 kit941120 的帖子

講得好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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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#
發表於 2014-5-18 21:13:42 | 只看該作者
肯做野冇攞綜緩,應該比個機會佢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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