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樓主
發表於 2013-5-12 09:15:30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正序瀏覽 |閱讀模式
本帖最後由 jefflamcy 於 2013-5-12 13:45 編輯

相信大家都知道呢排有人'疑似'虐龜
令到佢成為我地每日嘅話題
睇到佢啲POST之後令到大家都好憤怒
今日我無無聊聊搵到有關啲有違公德嘅法律細節
想係到提醒下個個人
原來係互聯網留言令人厭惡至有違公德程度
就可能已經干犯左刑事罪行



根據《普通法》,任何人作出嚴重違反公德的行為,就是干犯刑事罪行。

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7年。由於這是《普通法》罪行,香港並沒有任何法例列明刑罰。最高監禁7年這個刑罰,是根據第221章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第101I條訂出。這項條例指出,如果任何罪行並非由《香港法例》訂出,最高刑罰就是監禁7年。

訂立有違公德罪,是為了防範敗壞道德、有傷風化及破壞秩序,重點是被告的行為,及公眾對被告行為的觀感。在考慮公眾對被告行為的觀感時,法庭會採用社會上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的標準。

一般而言,所有非常可恥的行為、有違公德的行為、令人感到被冒犯及厭惡的行為、或敗壞道德、有傷風化及破壞秩序的行為,都是違反了這項罪行。

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是在公眾地方進行相關行為,即是說,被告的所作所為,有實質機會被其他公眾人士目睹。被告的行為,必須是相當下流、猥褻或令人厭惡至有違公德的程度。控方未必要證明,目睹被告行為的那些人覺得被冒犯。雖然控方可以傳召目擊事件的人出庭作證,但最終決定被告的行為是否屬於有違公德,就要交由法庭去審訊。

控方未必要證明被告是有意圖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,或沒有理會自己的行為是否有違公德。只要控方能夠證明,被告有意圖作出一些行為,是會令人指控他 / 她有違公德,就已經足夠較近期的例子,包括在公眾地方猥褻露體,或在互聯網留言,邀請其他人加入強姦黨。

如果睇到呢個POST, 我希望你可以真係真心咁改過
呢段野已經講得好清楚, 係刑事, 唔好一錯再錯
希望各位師兄師姐都可以放長雙眼睇下佢係咪真係會改
如果你睇左呢段野都要再錯落去, 我再諗到理由去原諒你, 啲師兄師姐一定會做野架喇
到時後悔就太遲, 希望你真心改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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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el524 + 3 多謝分享
啊橙 + 10 多謝分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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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5#
發表於 2013-5-12 23:55:00 | 只看該作者
jellyfish 發表於 2013-5-12 23:51
我係時候執行職務,小心言行被我扣分=-=+++

我分多得濟想扣下,SM 我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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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都想  發表於 2013-5-13 09:37
夠鐘此post潛水!  發表於 2013-5-13 00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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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4#
發表於 2013-5-12 23:51:34 | 只看該作者
地獄火 發表於 2013-5-12 22:59
有條柱係度阻住,等我幫你破柱先拎本玉女心經 la

我係時候執行職務,小心言行被我扣分=-=+++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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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與人數 1威望 +3 收起 理由
地獄火 + 3 功德無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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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3#
發表於 2013-5-12 22:59:19 | 只看該作者
jellyfish 發表於 2013-5-12 22:52
回復 地獄火 的帖子

破地獄把玉女心經得到手!

有條柱係度阻住,等我幫你破柱先拎本玉女心經 la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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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意  發表於 2013-5-13 09: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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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2#
發表於 2013-5-12 22:56:27 | 只看該作者
jefflamcy 發表於 2013-5-12 22:52
其實人同寵物係法律上係兩個個體
法律上人點都重要過寵物
因為寵物只係一個PROPERTY

我唔認為linfafa對待D龜既時候 個心會有絲毫既唔舒服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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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2  發表於 2013-5-13 08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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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1#
發表於 2013-5-12 22:56:09 | 只看該作者
Alvin-MP5 發表於 2013-5-12 22:32
回復 地獄火 的帖子

咁又合理WO~其實好可能條例一直都在,以備不時之需,好睇POLICE(定律政C??)落5落CHARG ...

如果下下落 charge,差人會好 5 得閒,一陣撩鼻屎撩出鼻血,5 通打 999  call 白車 ar,有思想有自立能力都會自己搞掂,但偏偏就有打 999 call 白車呢類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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讚同  發表於 2013-5-13 09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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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0#
發表於 2013-5-12 22:52:27 | 只看該作者
回復 地獄火 的帖子

破地獄把玉女心經得到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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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9#
 樓主| 發表於 2013-5-12 22:52:20 | 只看該作者
其實人同寵物係法律上係兩個個體
法律上人點都重要過寵物
因為寵物只係一個PROPERTY
就好似如果我地將LINFAFA做嘅野放係個BB身上
大家會有咩睇法?
可能已經上左A1喇
道德上大家都會有唔同嘅OPINION
有人覺得放生係正確嘅做法
有人覺得人同動物係平等
不過我希望LINFAFA可以真真正正甘尊重啲龜龜
法律上可能唔係好大罪又或者跟本唔係罪
不過道德上你個心都唔舒服啦
我相信呢個世界真係有報應
回頭是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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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8#
發表於 2013-5-12 22:50:38 | 只看該作者
jellyfish 發表於 2013-5-12 22:47
天下那麼大,糾正要靠身邊既人,我只能做的事,糾正別人勿在論壇打粗口和諧音……協動論壇平行……希望不 ...

5 好意思,令你破戒了,還有什麼要破的交給我去破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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鼓勵  發表於 2013-5-13 09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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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7#
發表於 2013-5-12 22:47:48 | 只看該作者
本帖最後由 jellyfish 於 2013-5-12 22:50 編輯
地獄火 發表於 2013-5-12 22:38
所以應該係用糾正,並不是用排擠,用寬恕包容,並不是用排除異己

天下那麼大,糾正要靠身邊既人,我只能做的事,糾正別人勿在論壇打粗口和諧音……協助論壇平行……希望不平行心態的人早回歸做正常人!
身為糾察的我破戒了,沒有用平常心發post說出中肯的言論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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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6#
發表於 2013-5-12 22:47:05 | 只看該作者
jefflamcy 發表於 2013-5-12 22:40
回復 地獄火 的帖子

咁我覺得都有條底線嘅

你知 5 知佢驚到手腳震,佢係度都講左 5 少次冇下次,求原諒,但我睇 5 到佢錯係邊,最錯係囂張得罪呢度 d 師兄姐弟,換 lai 各方言語攻擊,我雖然冇上一排,但都有睇他們言論,但覺得已經去到網上欺凌地步,誰對誰錯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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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持  發表於 2013-5-13 09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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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5#
 樓主| 發表於 2013-5-12 22:40:16 | 只看該作者
回復 地獄火 的帖子

咁我覺得都有條底線嘅
我都覺下下投訴係不值得鼓勵
所以我先開呢個POST比多個機會佢
不過我只係覺得佢咁做係唔啱
而家有動物團體介入我地講黎都冇用
不過我認同香港嘅法律有太多GREY AREA
讀LAW嘅都唔會清楚
香港真係下下做錯小小嘢都拉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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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4#
發表於 2013-5-12 22:38:12 | 只看該作者
jellyfish 發表於 2013-5-12 22:28
我好少浮水更不知近期有事發生……
講起放生二字,世界那麼大仲有堆人把淡水生物放在海中,作放生儀式,我 ...

所以應該係用糾正,並不是用排擠,用寬恕包容,並不是用排除異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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贊成  發表於 2013-5-12 23: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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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3#
發表於 2013-5-12 22:32:50 | 只看該作者
jefflamcy 發表於 2013-5-12 22:25
回復 地獄火 的帖子

思想上係冇罪

人係有寬恕包容之心,如果用言語威嚇,已經係語言暴力,所以下下話投訴係不值得鼓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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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卜  發表於 2013-5-13 09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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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2#
發表於 2013-5-12 22:32:14 | 只看該作者
回復 地獄火 的帖子

咁又合理WO~其實好可能條例一直都在,以備不時之需,好睇POLICE(定律政C??)落5落CHARGE,同用咩例告你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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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1#
發表於 2013-5-12 22:28:33 | 只看該作者
我好少浮水更不知近期有事發生……
講起放生二字,世界那麼大仲有堆人把淡水生物放在海中,作放生儀式,我稱為痴線低低B組織團體“
近期好多殘害案件,我感想:
行為令一般正常人費解,年少無知或要威想出名的人,如果對自己所做的事沒有悔疚感,我諗依堆人有嚴重精神病或偏執病唔及早根治……唔排除升華去殘害人,依堆有病既人不能生育下一代……(上樑不正,下樑…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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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#
發表於 2013-5-12 22:26:43 | 只看該作者
jefflamcy 發表於 2013-5-12 22:20
回復 地獄火 的帖子

唔係一定架

有損害公眾利益,可能都判得入,如果下下都投訴又判得入,香港已經冇自由言論了,係好事或壞事,你自己諗
題外話,我對用貓做頭像開始冇乜好感,順便告埋我歧視 l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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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9#
 樓主| 發表於 2013-5-12 22:25:14 | 只看該作者
回復 地獄火 的帖子

思想上係冇罪
不過思想上加POST埋出黎就唔同架喇
都係個句啦
拉就一定拉得
不過判唔判得入就冇人知啦
同埋我都笑左哈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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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8#
發表於 2013-5-12 22:24:37 | 只看該作者
回復 jefflamcy 的帖子

我都係咁諗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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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7#
 樓主| 發表於 2013-5-12 22:20:07 | 只看該作者
回復 地獄火 的帖子

唔係一定架
之前有例子就係有人係網上亂講野話要炸左某個地方
佢都係思想上想做某啲野
就比人拉左
只要有意圖去左啲可能會breach the law嘅野嘅話
就可以拉得架喇
不過判唔判得入就另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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